經濟部 • 2021-03-09
(經濟部1100309經商字第11002008700號函)
依公司法第156條第4項規定:「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票發行價格之決定方法,得由證券主管機關另定之。」爰所詢同次董事會中各發行新股之決議,其相關發行條件均相同,惟所訂發行價格不同之情形,與前揭規定「……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有所未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