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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售未經簽證發行股票,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 • 2020-01-1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103年間以每股面額10元購入未經簽證的A公司股票20萬股,107年間以每股25元出售給乙君,乙君在交割當天代徵了「證券交易稅」,甲君誤以為已經課徵「證券交易稅」就是屬於「免徵」的證券交易所得,而沒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辦理結算申報。該局查核時發現,甲君出售的A公司股票,是未經簽證發行的股份,不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的有價證券,不課徵證券交易稅,但交易所得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的財產交易所得,為應稅所得。該局將甲君出售股份的增益,即轉讓價格減除原始成本後餘額300萬元的財產交易所得,歸課甲君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除補徵稅款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出售股份時,應先查明是否屬於簽證發行的股票,如果是未經簽證發行的股票,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但有交易所得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若是漏報,國稅局會追繳個人的財產交易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及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