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 2021-04-26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六十二年九月五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鑑於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將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渠為未成年者,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增加扣除額之規定,修正為距屆滿「成年」之年數,俾成年年齡之認定,回歸民法規定;另為因應實務需要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將現行相關解釋函令納入本細則規範,爰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捐贈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或交付,或給付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之財產者,稽徵機關依法補徵遺產稅有關加計利息之起迄日及利率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十一條之一)
二、修正「未滿二十歲」及「滿二十歲以上」為「未成年」及「已成年」。(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三及第十七條)
三、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其遺產稅申報期間之起算日。(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
四、增訂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所稱一年內,係按曆年制計算。(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二)
五、增訂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私募之有價證券,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之估價方式。(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