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證期局 • 2024-11-14
為強化我國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VASP)之洗錢防制監管,洗錢防制法第6條於113年7月31日修正通過,增訂VASP登記制及非法業者之刑事責任,待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後上路。自施行日起,未依規向金管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者,不得從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業務,違反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法人違反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5,000萬元以下之罰金。
洗錢防制法規定之虛擬資產相關服務包括:(1)虛擬資產與法定貨幣間之交換(2)虛擬資產間之交換(3)進行虛擬資產之移轉(4)保管、管理虛擬資產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5)參與及提供虛擬資產發行或銷售之相關金融服務,如擬為他人提供上述服務為業者,必須向金管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後,方得從事相關業務,否則即屬非法行為。
金管會表示,VASP洗錢防制登記新制對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虛擬資產業者課予刑事責任,期透過強化VASP之監督管理,以降低虛擬資產遭利用於洗錢與資恐之風險,並符合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評鑑方法論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