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2022-07-1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0及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係首批適用以公告方式代替個別填具及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之案件,公告日期訂為111年7月29日。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未列入選查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該局指出,符合前揭公告作業範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大批核定案件,每年將辦理2次公告作業,當年度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核定之案件,於7月31日前完成公告;當年度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核定之案件,於次年1月31日前完成公告,公告日若遇假日則為公告日所屬月份之最後一個上班日。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核定之決算或清算案件,原訂111年7月31日為公告日,因遇假日提前至111年7月29日。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營利事業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或更正;若對該公告核定之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