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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申報列舉成本費用常見錯誤態樣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2024-03-22

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於申報房地合一稅,計算交易所得時,如為出價取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中前述取得及改良之必要費用,包括取得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於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以及取得房屋後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民眾申報時應檢附「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成本費用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屢有民眾因不熟悉法令規定、計算錯誤或無法提示證明文件等遭國稅局予以補稅,甚至處罰。為協助民眾正確申報,該局彙整以下常見列舉可減除成本之錯誤態樣提醒注意:
一、以買賣契約總價款申報原始取得成本,而未減除與賣方協商折價或退款之金額。
二、申報購入持分或多筆不動產的相關稅費,誤以收據的總金額申報,未依出售之比例攤計費用。
三、申報購入不動產的代書費、公證費及仲介費,無法提示可供查對之證明文件(如: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載有收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收款金額、日期及收費細項等資料);或誤以他筆交易支付之費用列入申報。
四、申報購入房屋之裝潢修繕費用,無法提示可供查對之證明文件(如: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載有收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收款金額、日期及施作細項等資料)。
五、誤將不得列為必要費用減除之項目列入,如房屋稅、地價稅及取得所有權後支付之借款利息等。